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安排,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制度保障。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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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为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为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通知提出,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在生育津贴方面,通知明确,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的政策,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各地要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稳定长期参保预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申领地确定。
在经办服务方面,通知提出,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做好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的经办工作,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持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图片来自省医保局官网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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